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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于强与黄倩、陈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强,黄倩,陈彪,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359号原告:于强,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倩,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陈彪,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琴,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强诉被告黄倩、陈彪、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