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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辽源分行与吉林省亿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吉林省亿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被执行人吉林省亿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亿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辽源分行抵押的土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我院建议将此情况核查清楚后,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接受本院建议,并认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保留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权利,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群利审 判 员  李冀超审 判 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