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娟、董青华、陈梅、林军良、周穗芳、董艳华、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娟,董青华,陈梅,林军良,周穗芳,董艳华,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23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洪娟。被执行人董青华。被执行人陈梅。被执行人林军良。被执行人周穗芳。被执行人董艳华。被执行人邵丽。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娟、董青华、陈梅、林军良、周穗芳、董艳华、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董青华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邵丽名下****,该房产抵押登记于徐州新城市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执行中,被执行人董艳华、邵丽分别履行35000元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9911元,执行到位7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0991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被执行人董艳华、邵丽分别履行35000元,不再主张其对剩余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董青华车辆下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董青华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汽车一辆,但查找不到该车下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窦金虎执行员 王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玉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