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