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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鲍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承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688号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广众,理事长。被告鲍承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鲍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鲍承贵在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6350元(股金账号:90×××13)。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鲍承贵在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6350元(股金账号:90×××13)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