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沈超宏、阙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4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负责人孔祥洋,行长。被执行人沈超宏,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阙利萍,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沈超宏、阙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沈超宏、阙利萍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沈超宏、阙利萍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沈超宏、阙利萍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沈超宏、阙利萍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进审判员蓝大川审判员娄书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燕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