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万晓与李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李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612号原告万晓。被告李本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晓与被告李本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芸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