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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欧阳细洪与欧阳敏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细洪,欧阳敏清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细洪,住广东省从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敏清,住广东省从化市。上诉人欧阳细洪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敏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欧阳细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阳细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阳细洪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欧阳细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仪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