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宁波百辉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文具二厂、胡品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百辉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海县文具二厂,胡品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28-2号原告:宁波百辉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仁宽。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委托代理人:薛圆圆。被告:宁海县文具二厂。法定代表人:胡品钱,该厂负责人。被告:胡品钱。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甬宁桥商初字第2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宁海县文具二厂240026.04元的银行存款。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宁海县文具二厂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海县文具二厂240026.04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