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丁春龙与李霞、巩在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春龙,李霞,巩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05-1号原告丁春龙。被告李霞。被告巩在兵。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丁春龙与被告李霞、巩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5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李霞、巩在兵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梅山小区兴粮食品厂2号楼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79)。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霞、巩在兵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梅山小区兴粮食品厂2号楼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7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