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宏微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宝达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宏微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宝达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372号原告无锡市宏微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6628496-5,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25-1403、1404。法定代表人毛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渝念,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军,江苏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宝达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740471-9,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工业配套区二期B-0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张维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宏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公司)与被告无锡宝达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宏微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宏微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微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此款已由宏微公司预交),由宏微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