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梅华与汪文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王梅华,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庆峰,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文城,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华与被告汪文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华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梅华负担。审判员袁玉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