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阮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6月9日8时许,被告人阮某到安江镇商业西路东风桥廖氏粉面馆对面的马路边,将1小包重量约0.0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获毒资40元。2、2015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阮某到安江镇商业西路七街红樱幼儿园旁边的巷子里,将1小包重量约0.0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获毒资50元。3、2015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阮某到安江镇商业西路东风桥廖氏粉面馆对面的马路边,将2小包重量总计约0.1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和陶某,获毒资80元。4、2015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阮某又到安江镇商业西路东风桥廖氏粉面馆对面的马路边,将1包重量约0.1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和陶某,获毒资100元。5、2015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阮某到安江电影院下面的国税局门口,将1小包重量约0.0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获毒资45元。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阮某在洪江市安江镇金州宾馆附近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办案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携带的口香糖盒子内查获6小包重量约0.44克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阮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湖南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人陶某、李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文书,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阮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阮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阮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阮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沙 沙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