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40号周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向阳,杨红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周向阳,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红贵,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铜湾镇。本院在执行周向阳申请执行杨红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红贵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向阳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向阳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红贵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周向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