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8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雪峰,慈溪市名车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市麻雀汇棋牌室,罗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93-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戎飞舟。委托代理人:胡坚利。委托代理人:张味味。被执行人:慈溪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义琴。被执行人:华雪峰。被执行人:慈溪市名车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立峰。被执行人:慈溪市麻雀汇棋牌室。代表人:叶义琴,该棋牌室投资人。被执行人:罗利聪。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雪峰、慈溪市名车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慈溪市麻雀汇棋牌室、罗利聪(2015)甬慈商初字第16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慈溪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华雪峰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但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