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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礼斌与杜雪松、徐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斌,杜雪松,徐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622号原告王礼斌。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雪松。被告徐润萍。原告王礼斌与被告杜雪松、徐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礼斌的委托代理人仇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雪松、徐润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礼斌诉称,2015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杜雪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2015年3月5日前归还,借款形式为现金。同日,原告交付上述借款,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润萍应对被告杜雪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月利率1.98%的标准自2015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被告杜雪松未答辩。被告徐润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杜雪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杜雪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1.98%,如不按期还款,则每天加收借款金的2%滞纳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杜雪松还向原告签署欠条和还款承诺书各一份,收条注明收到原告现金1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承诺书、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杜雪松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收条在案为凭,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借款之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杜雪松返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杜雪松未按约定还款,依据合同约定每天应加收2%滞纳金,但此标准明显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现原告以月1.98%的标准主张自2015年2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本院予以准许。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诉称借款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润萍对被告杜雪松的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雪松、徐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礼斌借款本金15000元,并从2015年2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98%的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保全费2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031元,由被告杜雪松、徐润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吕 维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 娟(附上诉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