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付荣新与凌枫林,孙兵,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葛喜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荣新,孙兵,葛喜贵,凌枫林,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76号原告付荣新,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罗勇,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纯杰,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兵,户籍地址:河南省潢川县。被告葛喜贵,户籍地址:吉林省东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银绪,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枫林,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荣新诉被告孙兵、葛喜贵、凌枫林、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锦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