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达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达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达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宗亮,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滨汉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账号:11×××02)存款人民币119816.9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