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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与霍秀利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南王平(津围公路旁)。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厂长。委托代理人常莹,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秀利。委托代理人刘东田,天津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与被告霍秀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原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兰津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