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卓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1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7日早上,被告人卓某某在菜地淋菜时捕获一只俗称为“猫头鹰”的活体野生动物。随后,卓某某用网袋装着该“猫头鹰”到罗定市附城街道附城集贸市场的一巷头处出售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该“猫头鹰”。经鉴定,该“猫头鹰”称为东方角鸮,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东方角鸮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卓某某辩解称:其虽知道捕获的动物是当地俗称为“猫头鹰”的动物,在当地比较罕见,比其他鸟类的价值要高,但并不知道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法庭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早上,被告人卓某某在自家菜地淋菜时捕获一只俗称为“猫头鹰”的活体野生动物后,带到罗定市附城街道附城集贸市场欲出售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猫头鹰”称为东方角鸮,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的上述野生动物已送交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一)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卓某某的身份情况符合本案的主体资格。(二)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10月27日上午,罗定市公安局在附城街道附城集贸市场抓获被告人卓某某,并当场扣押到疑似“猫头鹰”一只。二、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足以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报告,证明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猫头鹰是东方角鸮活体,属于鸮形目鸱鸮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罗定市附城街道附城集贸市场猪肉街与兴盛路四巷交界的巷头。四、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一)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7日早上,其妻子卓某某在菜地捕获一只“猫头鹰”(亦叫“花班鹰”),然后叫其搭载她去到附城集贸市场出售的事实。(二)卓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27日早上8时许,其在附城街道附城集贸市场贩卖捕获的鸟时,有一名妇女拿着一只“猫头鹰”来到其旁边贩卖的事实。经其辨认,被告人卓某某系当日在现场出售猫头鹰的妇女。五、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27日早上,其在自家菜地淋菜时捉到一只“猫头鹰”(亦名“花斑鹰”),然后乘坐丈夫戴某荣的摩托车去到附城集贸市场贩卖,至上午10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东方角鸮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在法庭上对主观方面提出的辩解不影响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卓某某提出其不知道出售的动物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卓某某主观上虽不能明确辨识涉案野生动物的学名及保护等级,但其在侦查机关及法庭上供述到涉案的野生动物俗称“猫头鹰”,并且能够辨识涉案野生动物在当地罕见,价值高于一般的鸟类,能够证实被告人卓某某在主观上能够认知到涉案野生动物的珍贵性仍欲出售给他人,能够认定被告人卓某某主观上具备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故意,符合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考虑到被告人卓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系犯罪未遂,涉案的野生动物已送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此,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卓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房 驰人民陪审员 卢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