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诉保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朱晓梅,占德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00372号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朱晓梅,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占德如,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朱晓梅、占德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