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茜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徐诗彦、胡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茜,徐诗彦,胡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杨茜。被执行人:徐诗彦。被执行人:胡继金。申请执行人杨茜与被执行人徐诗彦、胡继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1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7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继金名下的位于德阳市长江西路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继金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龙泉山北路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1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