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井某负担。审判员王国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