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井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井某负担。审判员王国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