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照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87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照。上诉人孙照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张彦红针对上诉人进行造谣污蔑和诽谤等非法侵害言论,完全跟南部县人民法院在原审中认定的所谓的“履行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南部县人民法院的认定完全是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的托伪之说,其实质是为了替其同僚开脱,张彦红的非法言论是在有关案件宣判后发表的,属个人行为,与西充县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不可能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不存在以个人非法言论这种形式出现的“职务侵权行为”,原审称是职务侵权行为的说法荒谬至极,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南部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彦红的行为发生在对其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做息诉服判工作期间,其行为是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故孙照所诉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吕元华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