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浙江之广汽车有限公司与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之广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058-2号原告浙江之广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云。委托代理人张飞,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韦娣,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之广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之广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之广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明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浙江之广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娆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