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董刚与姜立华、蔡文全、武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刚,姜立华,蔡文全,武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77号原告:董刚,男,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杨硕,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即特别授权。被告:姜立华,女,汉族,住通化县。被告:蔡文全,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武黎明,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刚诉被告姜立华、蔡文全、武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柏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