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略阳县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略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略阳县人力资源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治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文海,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住所地城关镇吴家营。法定代表人周建生,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略阳县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申请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8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略阳县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被申请人略阳县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自愿放弃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也未自动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略国土行处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费50元,由被告城关镇吴家营村村委会交纳,限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黄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海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