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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振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王振岐,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所在地昌黎县抚昌黄路西段。委托代理人蔡津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