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洲际联合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洲际联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元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丁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景卫,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黄保周,该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洲际联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洲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黄河公司制作的广告牌存在逾期并达不到验收标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生效判决不采纳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二审判决认定洲际公司未办理前期审批工作及未协调解决当地群众的阻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洲际公司在与黄河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取得了大广高速濮阳段的经营权。(三)黄河公司制作的广告牌与合同不符,洲际公司拒绝接收,黄河公司拒绝整改,黄河公司违反完成工程量50%的约定与当地群众发生的纠纷没有关系。(四)二审法院判决洲际公司支付黄河公司工程款6604元和办理施工许可证损失12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黄河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不明确,但是双方一致认可施工图纸进行了变更,质量没有不符合约定。黄河公司交付的4个广告牌全部投入使用,不算违约。黄河公司未施工完毕是因为洲际公司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群众阻挠施工,对方也没有派员协调,违反了合同约定。(二)未施工的广告牌没有别的公司安装,没有损失。洲际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关于黄河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1.关于黄河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施工违约责任的问题,洲际公司与新乡市黄河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黄河公司)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了《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虽然合同约定2010年5月底前完成总工程量的50%,但是黄河公司提交的大广高速濮阳路政大队出具的安全保障金收款收据及高速管理处出具的安全设施租赁费收到条,证明黄河公司施工手续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6月8日。黄河公司提交的《110接警单》证明2010年6月24日黄河公司在施工现场受到当地群众的阻挠。黄河公司延期施工并非其过错造成,洲际公司认为黄河公司未按约定进度施工和群众发生纠纷没有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生效判决认定黄河公司并不构成延期违约依据充分。2.关于黄河公司制作的广告牌是否违反约定的问题,河南安泰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豫安泰建司鉴所(2011)建质鉴字第04号报告认为,广告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黄河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聂强等证人的证言、有聂强签字确认的变更图纸以及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对图纸进行了变更。但生效判决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聂强有代表洲际公司变更工程标准的权利,故生效判决按照约定价格的80%计算工程款,已经采纳了鉴定意见,洲际公司认为生效判决未采纳鉴定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广告牌已经交付使用,洲际公司已经受益,生效判决酌情通过减少工程款的方式判令黄河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妥。(二)关于洲际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约定,洲际公司负责广告塔(牌)的前期审批,如因洲际公司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公路局及其他检查机关对工程进行视察,或当地群众阻拦,洲际公司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止。洲际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解决应由洲际公司解决的问题等。洲际公司虽然已经取得了大广高速濮阳段的经营权,但是按照《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的约定,洲际公司负有办理审批手续的先履行义务,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协助施工排除妨害的义务,洲际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取得经营权即完成合同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工程款6604元和办理施工许可证损失12000元的问题,生效判决按照全部工程款的80%计算应付工程款,减去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判决洲际公司支付6604元工程款,系法官综合本案案情自由裁量后得出的数额,并无不妥。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是施工的必备条件,黄河公司提交的收据能够证明办理手续支出的费用,并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洲际公司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该收据的真实性,故生效判决支持工程款和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依据充分。综上,洲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洲际联合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