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士振与崔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振,崔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527号原告胡士振。被告崔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振与被告崔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士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士振撤回对被告崔庆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振撤回对被告崔庆的起诉。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