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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士振与崔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振,崔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527号原告胡士振。被告崔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振与被告崔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士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士振撤回对被告崔庆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振撤回对被告崔庆的起诉。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