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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齐齐哈尔金琪工贸有限公司、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金琪工贸有限公司,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1156340-8。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该公司执行懂事。委托代理人张莉,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金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建华区东路小区托幼楼,组织机构代码;77264222-2。法定代表人李秀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彩君,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9-33号1门5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10051965********。委托代理人宋晓君,黑龙江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北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532841-7。法定代表人孙洪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巍力,男,1979年10月8号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东城领袖33号2门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79********。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金琪工贸有限公司、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莉,被上诉人齐齐哈尔金琪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彩君,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巍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4元由上诉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审判长 赵 楠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