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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光明与詹志远、张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74号原告吴光明,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志远,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黎清,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明与被告詹志远、张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和解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光明负担。审判员黄永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