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2015]紫执字第00204号陈某某诉黄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本院受理陈某某诉黄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30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标的款30950元(其中诉讼法6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紫民初字第0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吴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