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长友与邓征、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友,邓征,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王长友,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邓征,男,汉族,1983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林松,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王长友与被告邓征、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