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长友与邓征、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友,邓征,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王长友,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邓征,男,汉族,1983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林松,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王长友与被告邓征、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