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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环县国营曲子苗圃与张海川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国营环县曲子苗圃。法定代表人:刘治武。委托代理人:陈金义。被执行人张海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县人民法院(2005)环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营环县曲子苗圃与张海川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川未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双方当事人协议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顶案件款18067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现将被执行人张海川经营的第三人殷长军(已病故)、儿子(殷亚运)名下的甘M196**号时风三轮汽车一辆,议价18067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国营环县曲子苗圃与庆城县马岭镇宗顾村宗旗队孙广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18067元;二、确认车辆发动机号5A0101463、车牌号7VPJZ-1750PD2,车辆识别代码:L7STAP252AIG01848。三、过户审验手续由被执行人张海川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第三人孙广奇承担,车辆交接之前所发生的车辆违章及责任事故由被执行人张海川承担,车辆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之日起,所发生的责任事故由第三人孙广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生银审判员  张真瑜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