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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倪XX,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权审判员余泽敏审判员王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