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苏勇与深圳澳华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勇,深圳澳华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苏勇。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澳华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华荣路148号澳华工业区厂房6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55212147-6。法定代表人黄宝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188758.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勇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