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严国民与童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国民,童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098号原告:严国民。被告:童雪民。原告严国民为与被告童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