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秦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40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41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尚志市人民法院2003年10月8日作出的(2003)尚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03)尚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被执行人梁修福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03)尚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