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邢振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邢振和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57号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正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喻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振和,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振和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郭茂全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