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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秦杨与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杨,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秦杨。委托代理人张在勇,淮安市清浦区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全。委托代理人张云生,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炳强,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杨与被告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杨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杨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红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