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应发与被执行人徐正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发,徐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陈应发。被执行人徐正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荆民提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徐正新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正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正新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梦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