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秀凤与丘纪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735号原告黄秀凤,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谭增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纪平,公务员。本院在审理黄秀凤诉丘纪平关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1日下午15时在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秀凤负担(黄秀凤预交)。审 判 员 彭冬梅审 判 员 林兆武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