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雪梅与黄小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雪梅,黄小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韦雪梅。被执行人黄小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小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小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15)鱼民初(一)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小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雅儒路小高岭×号×栋×单元7×号房屋一套属于被执行人黄小桃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小桃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雅儒路小高岭×号×栋×单元×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7.79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准许被执行人黄小桃使用被查封房屋,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进行拍卖、买卖、赠与、毁损、设立他项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