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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宜虎与青岛三蔼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虎,青岛三蔼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069号原告:王宜虎。被告:青岛三蔼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虎与被告青岛三蔼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宜虎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