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传高与伍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高,伍二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黄传高,居民。被告伍二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立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