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正祥与牛清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正祥,牛清顺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117号原告杨正祥,农民,辉县市占城乡北小营村。被告牛清顺,农民。原告杨正祥诉被告牛清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祥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