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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戴某某,女,193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系再审申请人之子),男,1957年8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甲,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乙,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某某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系母女关系,因为二被申请人未尽赡养义务而提起诉讼,要求二被申请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人民币400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判决二被申请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00元。该判决案件事实不清、审判程序混乱、适用法律不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提交意见称,已经按照判决履行了赡养费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戴某某与配偶李某某共生育李某丁、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戊五个子女,戴某某每月养老金人民币2648.6元,李某某每月养老金人民币3000元左右,夫妻目前分居,李某甲每月养老金人民币2000元左右,李某乙每月养老金人民币2183.10元。李某甲、李某乙愿意每月各给付母亲戴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元与法不悖。遂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每月各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官依据当事人的家庭人员、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李某甲、李某乙每月各支付赡养费人民币100元的判决并无不当,而且在判决中告知了家庭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妥善解决赡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现申请人以案件事实不清、审判程序混乱、适用法律不正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而无证据证实,故本院无法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家俊审判员  熊理思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