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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小光与李振龙、唐廷立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光,李振龙,唐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21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光,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振龙,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唐廷立,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同年7月13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廷立有皖S×××××号起亚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廷立所有的皖S×××××号起亚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