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野与杜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野,杜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孙野,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农安县。原告:杜鹃,女,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野与被告杜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晓东、习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全额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 来自